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404號
TPEV,109,北簡,2404,20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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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燕寶


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依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153,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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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