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劉業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琨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78元,應繳裁判費
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
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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