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4466號
TPEV,109,北簡,14466,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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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4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李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前段約 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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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