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82號
原 告 許碧惠(即原告張英吉之繼承人)
張智權(即原告張英吉之繼承人)
張智維(即原告張英吉之繼承人)
張智凱(即原告張英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趙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經查,原告張英吉已於民國109年5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原告許碧惠、張智權、張智維、張智凱,有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附卷可證。茲據其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