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702號
TCEV,109,中補,2702,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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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兆豐 
      謝明樺 

      謝明錡 
      謝昱萬 
      謝吉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1,1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地段其上901
  建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謝文達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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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