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054號
TCEV,109,中小,4054,202010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0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被   告 吳宣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訴請被告給付積欠 之消費款新臺幣21,793元及遲延利息,惟被告住所地在雲林 縣○○市○○路0 段000 號,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