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翁思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林開順之養女彭林阿妹與配偶彭武榮有無子女?
並提供彭武榮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查報被繼承人林雲鐘與配偶林曾味妹之次男為何人?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
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提出林雲連之配偶何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林阿番之配偶林吳對妹、林阿番之養子林雲火之配偶
林鄭瑞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依原告提出之林雲海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18年4
月13日養子緣組除戶,養父為林日清,然原告所提其最新戶
籍謄本卻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確認林雲海生前與林日清
有無收養關係存在,如有漏載情事,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
六、依原告所提林阿章之除戶謄本所示,其於民國83年2 月3 日
收養魏雲貴為養子,故請原告提出魏雲貴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提出林阿昌之長男林雲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提出林雲鑒之配偶何家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依林金堂之次女曾林薪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40年5 月
4 日歿)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21年7 月1 日養子緣組除
戶、三女林春桃之舊式戶籍謄本則記載其於民國28年3 月5
日養子緣組二付除籍,請原告提出上開2 人入籍養家之戶籍
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請提出林永發之配偶林鄭有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一一、依林永發之長女林阿綢(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因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
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報其與養家是否仍有收
養關係存在;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二、依林永發之次女吳林秀妹(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舊式
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20年6 月27日因養子緣組除戶,
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
報其生前與養家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一三、依林永發之五女胡林貞佑(原名:林金幼)之舊式戶籍謄
本記載,其於民國38年9 月13日經收養除戶,請提出其入
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報其與養家
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一四、請提出林永發之長男林怡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五、依原告所提林阿山與配偶林劉鳳妹所生之長女林阿妹(明
治36年8 月16日生)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因養子緣組除戶
,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
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六、請原告查報被繼承人林阿山與配偶林劉鳳妹所生之次女為
何人?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
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一七、請提出黃范茶妹(即被繼承人林阿山之四女范林滿妹之長
女)之配偶黃維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等對黃范茶妹有無繼承
權?又是否追加為被告?
一八、依原告所提林阿山與配偶林劉鳳妹所生之六女林全妹(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養女林埣鑾之戶籍謄本所示,上開
2 人均因養子緣組除戶(其中林埣鑾於民國9 年1 月25日
除戶),請提出上開2 人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
子謄本);如其等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九、請原告陳報余林九妹與配偶余余來有無子女?並提供余余
來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
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原告提出之余林九妹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養父為林
阿山,然其除戶戶籍謄本卻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陳報
余林九妹生前與林阿山之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如有漏載
情事,請向戶政機關聲請更正。另一併提出余林九妹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一、依原告所提黃秋桂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37年2 月9
日經黃維修、黃范茶妹共同收養,但於42年10月5 日與黃
維修終止收養,請原告陳報黃秋桂與黃范茶妹是否有終止
收養情事?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二、依原告提出之馮范金妹(原名:范金妹)之舊式戶籍謄本
所示,其養母為范林滿妹,然原告所提其最新戶籍謄本卻
無養母之記載,故請原告確認馮范金妹與范林滿妹有無收
養關係存在,如有漏載情事,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二三、請原告查報林雲通與配偶林田甘所生之長女為何人?並提
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
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四、依林雲通之次女林大妹(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14年3 月17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
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其已死
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五、依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記載林天全為林雲通之養子,然
觀諸林天全之戶籍謄本並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提出林
天全為林雲通之養子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其配偶林珠寶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
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六、依林張壬妹與劉金龍所育之長子劉連安之戶籍謄本所示,
其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與養母劉玉妹終止收養,請查報
其係於何時被劉玉妹收養,並提供該收養資料。
二七、依林雲安之三女張玉蘭之戶籍謄本記載,其為冠夫姓,請
提出其入籍夫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陳報
其有無被收養之情事存在。
二八、依林雲墻之次女林玉子(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民國30年9 月20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
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其已死亡
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九、依林雲墻三子林礽啟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52年
4 月4 日被林樹蘭收養,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
手抄及電子謄本),並確認養母林樹蘭與林雲秀之配偶林
樹蘭是否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