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0號
KMDV,109,司促,1560,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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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黎育誠 

      李冠璉 

一、債務人黎育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
  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9.6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黎育誠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冠璉負清償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黎育誠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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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