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6號
KMDV,109,司促,1436,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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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雷秋延 
債 務 人 李潔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民事
  陳報狀及民事陳報二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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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