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沙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眞
被 告 王文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9561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文眞於民國108年10月 25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 未成年子女陳○鈺(96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及 陳○琦(97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沿臺中市大 肚區自由路由南往北行駛,嗣於同日19時24分許,行經該道 路與福利路口之交岔路口時,明知福利路上設有機車兩段式 左轉之待轉區,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然張文眞竟疏未注意 及此,而直接自自由路左轉進入福利路,適有被告王文國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自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至該路口,而王文國原應注意應依速限行駛且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未注意上開路段速限為 70公里,而以約時速91.2公里之超速行駛在該道路且亦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文眞、 陳○鈺及陳○琦人車倒地,張文眞並受有右側肩膀開放性傷 口、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足部擦傷合併皮膚潰爛及左側足部 擦傷等傷害;陳○鈺受有右側前臂與右手臂多處撕裂傷併皮 表缺損;陳○琦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及右側膝部擦挫傷等傷 害。王文國則於碰撞後,往右前側滑行並撞上由鄭淳靖(所 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停放 在自由路399號前人行道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王文國並因此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張文眞、 王文國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