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681號
CDEV,109,橋補,681,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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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81號
原   告 陳志雄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珉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已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橋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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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