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239號
CDEV,109,橋小,1239,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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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柏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 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 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 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 起訴前即109 年8 月30日已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 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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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