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157號
CDEV,109,橋小,1157,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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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何婉寧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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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