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800號
CDEV,106,橋簡,800,2020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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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郭雅慧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朱仲亮 
      謝朱素環
      史朱月足
      朱瑞成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朱曹美惠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林世紋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林英男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黃鈺方即朱月嬌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4 應繼分比例欄所載「5/10(朱通喜之繼承人」,應更正為「2/10(朱通喜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誤載應繼分比 例之情形,與判決理由關於應繼分之認定比例不符,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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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