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補字,109年度,21號
SYEV,109,營補,21,202010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翁宗元 
      翁榮一 
      鄭蔡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 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 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鄭蔡來發並應將 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946,800元(計算式:面積26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9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946,800元),該價 額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00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即946,800元核定之。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8,9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
│附表: │
├──┬─────────┬───────────┤
│編號│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
├──┼─────────┼───────────┤
│ 1 │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 263 │
│ │段3182地號 │ │
├──┼─────────┴───────────┤
│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1):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107年普跨(東南佳里)字 │
│ │ 第002550號 │
│ │2.登記日期:107年8月15日 │
│ │3.登記原因:繼承 │
│ │4.權利人:鄭○○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 │
│ │7.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22日至86年11月21日 │
│ │8.清償日期:86年11月21日 │
│ │9.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
│ │10.遲延利息(率):月息參分 │
│ │11.違約金:月息參分 │
│ │12.權利標的:所有權 │
│ │13.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
│ │14.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15.證明書字號:107他字第001386號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