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472號
SYEV,109,營簡,472,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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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洪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以 南院武民讓109 年度營簡字第472 號函命原告於該函送達翌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9 月3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 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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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