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9年度,129號
PCEV,109,板簡調,129,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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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相 對 人 謝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第20 條後段規定:如發生爭訟,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 憑,兩造顯然以原告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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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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