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960號
PCEV,109,板簡,960,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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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荏雅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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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