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84號
PCEV,109,板建簡,84,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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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致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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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