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致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