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458號
PCEV,109,板小,2458,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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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458號
原   告 黎博文 
被   告 江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對原告提出毀棄損 壞之民事賠償案件及刑事告訴案件,原告於108年6月11日匯 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晚晴法律事務所江曉智帳戶, 當作賠償小米攝影機、花瓶及玻璃等物品之損失17,925元及 法定利息。而被告竟於前開民事訴訟中向民事庭法官說沒有 收到該2萬元,之後又於刑事訴訟中向刑事庭法官說難道收 了2萬元還要找錢於原告嗎?又被告對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業經本院108年度小字第3433號小額民事判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在案,而被告嗣後以前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業經該院109年 度司執字第10538號受理在案,而經院於109年3月25日發給 士院擎109司執智字第10538號執行命令,債務人黎博文對第 三人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 分,應依本命令自109年3月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 權人江曉智。而原告任職的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原告 109年2月及3月扣薪款項17,295元匯給被告,但漏未扣給執 行費138元、及自108年6月15日起算至109年9月16日之利息 1,081元,合計少付給被告1,219元,故本件被告受有18,781 元之不當得利,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7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至於遲延利息、執



行費等,未能執行獲償。被告向晚晴法律事務所商借金融帳 戶交易明細,發現108年6月11日有現金存入2萬元,備註載 明為「黎博文」(下稱存入款項一);109年8月13日則有 ATM現金存入2筆,備註載明為「黎博文江曉智兩萬是贈與 」(下稱存入款項二)、109年8月17日復有現金存入2筆, 備註載明為「黎博文江曉智兩萬是贈與」(下稱存入款項 三)。依照存入款項二及存入款項三,原告屢次以存款備註 之方式表明伊給付被告2萬元的法律上原因,故其本件所訴 顯無理由,請鈞院勸諭原告撤回訴訟或賜裁判駁回原告之訴 ,若原告否認存入款項二及存入款項三為伊所為之交易,則 同理存入款項一也無從證明或認定為原告所為之交易,現金 存人為世界上任何人都可能為之(例如黎李標梅),原告無 從證明伊為不當得利之受損人,本件所訴自亦無理由等語置 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刑事 陳明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本院108年度板小字 第3433號小額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49號刑事判 決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固不否認108年6月11日有現金 存入2萬元,備註載明為「黎博文」,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 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要旨可考)。查,原告主張其於108年6月11日 匯款20,000元至晚晴法律事務所江曉智帳戶,當作賠償小 米攝影機、花瓶及玻璃等物品之損失17,925元及法定利息 等語,而被告不否認108年6月11日有現金存入2萬元,備 註載明為「黎博文」,惟否認該款項是原告當作賠償小米 攝影機、花瓶及玻璃等物品之損失17,925元及法定利息。 惟查,原告於108年1月14日毀損被告於晚晴法律事務所內 之花、花盆、玻璃門、小米攝影機,而原告匯款20, 000 元至晚晴法律事務所江曉智帳戶之日期是108年6月11日, 而被告不否認有收前案(返還土地等上訴案件)之律師費 用80,000元,此有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6日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附卷可稽。然查,原告於108年6月11



日匯款20,000元給晚晴法律事務所江曉智帳戶,與前案律 師費用之匯款帳戶係同一帳戶,故可認被告確實有收到原 告匯款之20,000元,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所匯20,000元是贈 與,惟遭原告否認,查原告於108年5月22日對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108年度小字第3433號),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7,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常理兩造已對簿公堂,原 告應無可能還贈與金錢予被告,是原告主張其於108年6月 11日匯款20,000元是要作為賠償被告前揭損害之用云云, 應屬可採。是被告前開辯解,並無可採。
(二)查,被告對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在案,而被告嗣後以前開判決作為執行 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業經該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0538號受理在案,而經該院於109年3月 25日發給士院擎109司執智字第10538號執行命令,債務人 黎博文對第三人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 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109年3月起,在附表債權 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江曉智。而經本院函詢元三租車股份 有限公司,本件台端是否已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扣薪並轉付債權人江曉智本件執行案款?並請檢送轉赴債 權人江曉智執行案款之付款憑證過庭參辦,嗣經元三租車 股份有限公司以109年8月26北市復管字第1090826-082號 函函覆本院:說明二、本公司前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9年司執智字第10538號執行命令,執行本公司員工黎博文 強制執行款新台幣17,295元,經致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智 股書記官提供債權人匯款帳號,然因書記官無法聯絡上債 權人,故請本公司先行預扣強制之款項,本公司已分於10 9年2月及3月完成被告扣薪作業,並待書記官發文告知匯 款帳號後再行匯款,迄至109年8月25日債權人聯絡本公司 後,始提供該員個人帳號,本公司業已於109年8月25日將 其扣薪17,295元移轉依兩造約定於債權人之帳號等語,是 訴外人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已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司執智字第10538號執行命令,執行該公司員工黎博文 即原告強制執行案款17,295元,並已匯入被告帳戶無訛。(三)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自原告處取得之金額 為37,295元(20,000元+17,295元=37,295元),而依前



開108年度小字第3433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記載被告應給 付原告17,295元,及自10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自108年6月15日起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09年9月16日止,原告應給付被告17,2 95元、執行費138元及利息1,081元,是原告應給付被告之 金額應為18,514元(17,295元+138元+1,081元=18,514 元),故被告取得款項超過18,514元部分,即屬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即為不當得利,是被告應返還原告不當 得利之金額為18,781元(37,295元-18,514元=18,781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8,781元,即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7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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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