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陳德利
潘昆州
潘麗霜
潘麗蓉
潘桂花
陳美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
受告知人 潘玉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受告知人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潘水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受告知人與被告就渠等之被繼承人潘水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應繼分分割為分別所有。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伍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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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遺產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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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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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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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物│高雄市○○區○○巷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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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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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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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山│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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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利│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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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昆州│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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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麗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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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麗霜│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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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桂花│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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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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