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396號
CHEV,109,彰簡,39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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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鋕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金良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陳金
  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
  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
  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陳金良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
二、如陳金良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黃明鋕黃偉德吳芳茜吳品宜吳皇儀、吳天
  元、黃琇瑱、黃銘傑、黃昭玲、黃雅芬、陳煌松、鄭陳美英
  、陳瑞鑫陳美月陳秀美陳孟俊、黃于、黃靖媛、黃啟
  洲、黃啓峰黃靖惠黃碧娥黃瓊娥陳秋楊陳怡宏
  黃錕燦黃俊傑、黃俊源、黃俊毅黃明堂黃麗惠、黃明
  煜、黃麗華黃麗燕黃柯碧霞黃介甫黃玄甫黃綽媛
  、鄭祝黃素珍黃啓明黃睬涵、黃素娟、黃啓源、黃肇
  嘉、黃綽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
  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
  謄本相同。
四、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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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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