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建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胡仁南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反訴上訴人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385,277元、444,9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
之13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7,275元,合計13,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13,5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