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中銘(即王雨蒼之繼承人)為公示送
達事件。經查,聲請人並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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