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9年度,964號
SLEV,109,士簡調,964,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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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鐸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準備書狀補正及釋明如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準備書狀繕本至本院,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款、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黃陳緊」、「張誌 宣」,然經本院依戶役政資料系統查詢,並無與「黃陳緊」 、「張誌宣」相符之年籍資料。另聲請人起訴主張向相對人 「黃陳緊」承租房屋,然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該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某法人,並非聲請人二人;又聲 請人主張於民國107 年間將房屋轉租相對人孫睿丞李可沁 及現被「張誌宣」告侵入住居之事實,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證 據為佐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準備書狀補正:㈠ 「黃陳緊」及「張誌宣」之真正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㈡聲請人與「黃陳緊」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聲請人與相 對人孫睿丞李可沁之房屋租賃契約。並釋明:㈠究為何人 與「黃陳緊」承租系爭房屋?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 之法人為何?㈡遭相對人「張誌宣」提告侵入住居之內容為 何?㈢主張相對人均應連帶給付11萬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 按相對人人數之提出起訴狀及準備書狀繕本至本院,逾期未 補正或釋明,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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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