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9年度,79號
SLEV,109,士簡聲,79,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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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李安洲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李八佾
代 理 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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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