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李安洲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李八佾
代 理 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