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更一字,109年度,1號
SLEV,109,士簡更一,1,2020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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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庭、黃文政、黃兆民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9,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㈡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
訴裁判費4,470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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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