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932號
SLEV,109,士簡,932,202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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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李美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秀春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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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