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愛普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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