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李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娜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01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