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263號
SLEV,109,士簡,1263,202010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林子鈺
被   告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持被告為發票人之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經查,被告主營業所雖登記於臺北市大同區,然本院前因原 告聲請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並將該支付命令正本送達被告 前開登記之主營業所時,但因遷移多年遭退回,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1 份在卷可查,可知被告現主營業所已非屬本院轄區 。另前述支票之付款地均在彰化市光復路152 號,此有支票 影本在卷為憑。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 由票據付款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