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9年度,367號
SLEM,109,士簡,367,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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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美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偵緝字第3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美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拾得物登記表上偽造「秦淑云」之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冒領他人之遺失物,影響拾得人、被害人權益非 輕,考量被告前案紀錄,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被害人受有之損害、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冒領之Levi's白色帆布袋1 個、IPAD MINI 平版電腦1 臺、富邦保險資料1 份等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足佐,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 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未扣案之舒潔濕紙巾1 包、春風袖珍 面紙1包 鉛筆袋1 個等物品,經濟價值輕微,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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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