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9年度,265號
OLEV,109,員小,265,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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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張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20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利息288 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152 元,及自100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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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