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44號
TPPP,108,澄,3544,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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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44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 菊
被付懲戒人 邱峯旭 前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副局長




葉仁博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組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
決如下:
主 文
邱峯旭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葉仁博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邱峯旭 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副局長,簡任11職等;現任桃 園市政府秘書專門委員。
葉仁博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組長,簡任第10職等;已於 民國(下同)103年3月25日退休。
貳、案由: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前副局長邱峯旭於督辦工程標案 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及洩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 原「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另內政部營 建署工務組前正工程司兼組長葉仁博於擔任工程標案採購評 選委員期間,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餽贈及收受現金,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等規定,邱、葉二人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 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邱峯旭部分:
(一)被彈劾人邱峯旭於100年4月8日至103年2月17日擔任原桃園 縣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副局長(附件1,第17頁),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於督辦「南崁溪河川整治及水岸營造委 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



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下稱楊梅 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期間,接受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京揚公司)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郭肇良不當 招待飲宴5次,並洩漏「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之評 選委員名單。
1、郭肇良見水務局委託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10 2年3月21日公告之「南崁溪河川整治及水岸營造委託設計監 造技術服務」標案資訊,欲評估京揚公司取得標案之可行性 ,於同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委請曾任經濟部水利署臺北 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局長,為邱峯旭在該局服務時長官,已於 96年3月間退休之劉萬里,將邱峯旭約出見面,雙方於102年 3月27日晚間在臺北市八德路2段田園餐廳見面用餐,餐費新 臺幣(下同)3,650元由京揚公司郭肇良支付;餐畢郭肇良 續邀同邱峯旭與劉萬里前往臺北市林森北路有女陪侍之金磚 酒店,其花費2萬3,000元亦由京揚公司郭肇良支付,惟事後 京揚公司因故未參加該案之投標。
2、嗣水務局為推動桃園縣整體污水下水道建設,於102年5月30 日及6月21日簽辦「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勞務採 購,預算金額2,1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經該 府以吳志揚縣長(乙章)及水務局以李戎威局長(甲章)決 行核准(附件2,第18至21頁)。至於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亦經被彈劾人邱峯旭以李戎威局長(甲章)於同年8月1日勾 選後決行核准(附件3,第22至27頁)。郭肇良知悉水務局 委託工務局於同年7月25日公告之「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 造標」案資訊(附件4,第28頁)後,即於招標公告當日下 午13時47分,透過劉萬里,與邱峯旭相約於同年8月1日晚間 在田園餐廳用餐,餐費為4,520元,席間郭肇良曾向邱峯旭 探詢該案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邱峯旭允諾翌日回去看簽呈再 告知。餐後,郭肇良再邀同邱峯旭、劉萬里等前往金磚酒店 消費計1萬5,000元,上述花費均由京揚公司郭肇良支付。 3、102年8月2日上午,郭肇良前往邱峯旭住所附近,接邱峯旭 上班後,郭肇良即在水務局辦公室附近之早餐店等候,邱峯 旭則赴辦公室確認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再返回早餐店與郭肇 良見面,由邱峯旭以「先洩漏評選委員任職單位,郭肇良再 逐一猜測可能人選,末由邱峯旭向郭肇良證實所猜測之人選 是否正確」之方式,洩漏「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之 評選委員有其本人、江黎明陳永輝葉仁博徐年盛等人 。郭肇良獲悉前揭評選委員名單後,遂著手規劃私下與各評 選委員見面,請求支持京揚公司在評選過程中能順利得標。



4、郭肇良又於102年8月29日透過劉萬里,邀約邱峯旭於翌(30 )日晚間至臺北市北寧路鮮魚店餐廳用餐,餐費為8,790元 ;餐後續邀同邱峯旭、劉萬里鄭國樑(京揚公司員工)前 往金磚酒店消費計2萬8,000元,上述花費均由京揚公司郭肇 良支付。嗣後於同年9月12日之採購評選會議中,在7位評選 委員出席之情況下(全案共9名評選委員,2名未出席,其中 邱峯旭、徐年盛【臺大土木系副教授,同案遭起訴】、江黎 明與葉仁博評選京揚公司為序位第1名),京揚公司獲評選 為最優勝廠商,取得第1優先議價權。
5、102年9月12日評選會議結束後,郭肇良於同年月20日晚間, 在臺北市基隆路1段百家班活蝦之店宴請邱峯旭、徐年盛劉萬里等人,餐費為7,878元,餐畢續往金磚酒店消費3萬3, 000元,上述花費均由京揚公司郭肇良支付。 6、「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於102年9月24日完成議價 簽約,確定由京揚公司以2,014萬元得標(附件5,第33頁) ,郭肇良透過劉萬里於同年11月13日邀約邱峯旭到臺北市遼 寧街龜山島餐廳吃飯,餐費為5,400元,飯後又到金磚酒店 續攤消費計1萬4,000元,上述花費均由京揚公司郭肇良支付 。
(二)被彈劾人邱峯旭於本院詢問及檢調單位訊問時坦承與郭肇良 有上述5次至餐廳飲宴且至有女陪侍之金磚酒店消費情事( 附件6,第35至56頁;附件7,第57至73頁;附件8,第74至8 2頁;附件9,第83至88頁;附件10,第89至91頁),核與郭 肇良、林芳娸劉萬里王怡婷等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訊問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下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所述情節相符(附件11,第92 至112頁;附件12,第113至121頁;附件13,第122至138頁 ;附件14,第139至150頁;附件15,第151至156頁;附件16 ,第157至165頁;附件17,第166至189頁;附件18,第190 至198頁;附件19,第199至210頁)。被彈劾人邱峯旭於本 院詢問時雖辯稱:其至酒店時,沒有喝酒也沒點女侍,基本 消費時數一滿就離開;102年8月1日與郭肇良是第2次見面, 不可能因小利益,就洩漏評選委員名單,郭肇良是如何猜測 ,其到現在也不清楚云云;惟查邱峯旭於新北市調查處103 年2月18日調查及新北地檢署同年3月3日訊問時,均供稱: 其請王小姐隨便幫其點1個(小姐)等語。郭肇良於103年2 月18日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則供稱:「邱峯旭回到早餐店後, 向我表示評選委員中,臺北市政府衛工處的現任及退休人員 就佔了好幾個,並提到衛工處處長也是評選委員,我問邱峯 旭副總工程司陳宏銘是不是評選委員,邱峯旭答稱『是』,我



又問衛工處的退休官員是不是指臺灣下水道協會理事長江黎 明,邱峯旭答稱『是』。邱峯旭還提到臺大土木系老師徐年盛 也是評委,另外內政部營建署是補助單位,也有選任營建署 人員擔任評選委員,我問邱峯旭是不是指葉仁博,邱峯旭也 說『是』,因為我知道業務單位正副主管一定有一位是評選委 員,並兼任評選會議主席,而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局長李戎威 身體不佳,所以我知道邱峯旭一定也是評選委員之一。所以 我知道評選委員包括邱峯旭、江黎明陳宏銘徐年盛、葉 仁博及衛工處處長陳永輝等6人」等詞;就上開郭肇良所述 洩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之經過,被彈劾人邱峯旭於103年2月 18日新北市調查處及同年3月3日新北地檢署之調查、訊問時 ,均承認確屬事實,有各該筆錄可稽(附件7,第68至69頁 ;附件8,第79頁),足見其所為上開未點女侍、未洩漏採 購評選委員名單等辯解,乃避重就輕之詞,並不足採,其接 受不當招待飲宴及違法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等行為,且情節重 大,均堪認定。被彈劾人邱峯旭亦因上述違法行為涉嫌貪污 ,經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此有該署103年12月25日103年度 偵字第587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4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 75號、103年度偵字第25488號、103年度偵字第27202號、10 3年度偵字第29103號起訴書可稽(附件20,第211至277頁) 。
二、被彈劾人葉仁博部分:
(一)被彈劾人葉仁博係營建署工務組前組長(附件21,第280頁 ),於102年8至9月間獲邀擔任水務局「楊梅污水下水道設 計監造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郭肇良於同年8月2日自邱峯 旭處得悉葉仁博為本案之採購評選委員後,遂透過友人黃美 莉聯繫,安排郭肇良偕其妻林芳娸於同年月29日晚前往葉仁 博住宅拜訪葉仁博,並致贈葉仁博兩項禮品(運動排汗衫及 水果禮盒),請其支持京揚公司,葉仁博當場雖未置可否, 但其收受禮品未簽報長官亦未向政風單位報備登錄(附件22 ,第299頁)。嗣葉仁博於102年9月12日參與「楊梅污水下 水道設計監造標」案之評選(附件23,第305頁),將京揚 公司評為序位第1(附件22,第291頁),經統計各評選委員 評分成績後,京揚公司獲評選為最優勝廠商,於同年月24日 完成議價簽約得標。郭肇良為感謝評選委員的協助,復透過 黃美莉邀約葉仁博於同年月30日晚間前往臺北市大安路1段 小慧魚仔店餐廳,與郭肇良黃美莉劉萬里徐年盛等聚 餐慶功,於餐畢之際,郭肇良為感謝葉仁博對於京揚公司為 有利之評選,當場將10萬元現金置入葉仁博打包餐點之提袋 中,葉仁博收受後並未退還,亦未簽報其長官及向政風單位



報備(附件24,第310頁)。
(二)被彈劾人葉仁博對於上開擔任「楊梅污水下水道設計監造標 」案採購評選委員期間之收受禮品餽贈、飲宴及10萬元現金 ,又未簽報其長官並向政風單位報備等行為,於本院詢問時 坦承不諱,且稱10萬元已用了等語(附件24,第310頁), 並於103年2月24日新北地檢署訊問供稱:在小慧魚仔店餐廳 自郭肇良處收受10萬元現金,其認為郭某係要感謝渠,因郭 某有拿到楊梅污水的標案,該10萬元已零花掉了等情(附件 25,第333頁),核與郭肇良於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及新北地 檢署訊問時所述相符,有各該筆錄可證(附件11,第105頁 ;附件12,第116頁),其接受廠商不當招待飲宴餽贈、收 受現金等違法行為,且情節重大,亦屬明確。被彈劾人葉仁 博亦因上述違法行為涉嫌貪污,經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此 有該署103年12月25日103年度偵字第5875號、103年度偵字 第1174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75號、103年度偵字第25488 號、103年度偵字第27202號、103年度偵字第29103號起訴書 可稽(附件20,第211至277頁)。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 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 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同法第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6條前段規定:「公務員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 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規定:「採購人員應依據法 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同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 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須知第4點規定:「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 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同須知第5 點第1項規定:「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 行為。」(附件26,第338至339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5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



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 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原桃園縣政府97年7月9日府政預字第0970204521號函訂定 之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 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同規範第 7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 飲宴應酬。」同規範第8點規定:「公務員除……不得涉足不 妥當之場所。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 不當接觸。」同規範第11點規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附件27,第3 40至342頁)
二、被彈劾人邱峯旭原擔任水務局副局長,受國家栽培及長官信 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久任公職,明知公務員服務法及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 行政,卻意志不堅,缺乏警覺性,於督辦「南崁溪河川整治 及水岸營造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楊梅污水下水道設 計監造標」案期間,受已退休長官劉萬里人情邀約牽線,接 受京揚公司郭肇良前後共5次之不當招待飲宴,事後未簽報 其長官及向政風單位報備;復未嚴守秘密,洩漏「楊梅污水 下水道設計監造標」案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前段;政府採購法第3 4條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前段、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第7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 點、第5點第1項;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 第7點第1項、第8點、第11點等規定,情節重大。被彈劾人 葉仁博原係營建署工務組前組長,受邀擔任「楊梅污水下水 道設計監造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本應依據法令、專業及 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惟其於評選日 前接受郭肇良到府拜訪及禮品餽贈,已知請託內容,繼而於 評選會將該公司評為序位第1,事後復接受郭肇良飲宴招待 ,又收受郭肇良交付之10萬元現金,均未簽報其長官及向政 風單位報備,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採購評 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點、第5點第1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第5點第1項等規定,核有嚴重違失。邱、葉二員均有公務 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 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法懲戒。
伍、附件證據:




1、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12日府水政字第1040146684號函。 2、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102年5月30日及6月21日簽辦「楊梅污 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 託技術服務」案簽呈。
3、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102年7月25日簽辦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4、原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委託工務局於102年7月25日公告「楊梅 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 委託技術服務」案招標資訊。
5、「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 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決標公告。
6、104年8月14日本院詢問邱峯旭筆錄(含書面說明)。 7、103年2月18日邱峯旭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8、103年3月3日邱峯旭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9、103年3月7日邱峯旭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0、103年3月11日邱峯旭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1、103年2月18日郭肇良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12、103年2月19日郭肇良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3、103年2月18日林芳娸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14、103年3月5日林芳娸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15、103年2月19日劉萬里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6、103年3月6日劉萬里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7、103年2月18日王怡婷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18、103年3月10日王怡婷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19、103年3月20日王怡婷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 錄。
2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25日103年度偵字第5875 號、103年度偵字第1174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75號、103 年度偵字第25488號、103年度偵字第27202號、10 年度偵字



第29103號起訴書。
21、內政部營建署104年6月4日營署密工務字第1040032283號函 。
22、103年2月18日葉仁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 調查筆錄。
23、102年9月12日「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 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評選會議簽到簿及紀 錄。
24、104年8月14日本院詢問葉仁博筆錄(含書面說明)。25、103年2月24日葉仁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訊問筆錄 。
26、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27、原桃園縣政府97年7月9日府政預字第0970204521號函訂定之 「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乙、被付懲戒人邱峯旭答辯意旨:前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副局長邱 峯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情說明:一、案情概要:
(一)我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任職期間受劉萬里提拔並引薦至 臺北縣政府水利局而升任簡任官,因此對其感激萬分,因此 對其邀約餐敘,並於餐敘後受其邀請前往酒店,乃人情上難 以拒絕之故。
(二)102.3.26劉萬里邀約,我仍本以往感激之心前往參加,那是 第一次認識郭肇良,席間其詢問南崁溪工程案標案,我僅就 所知告知其相關疑惑,然開標後,我才發現其未投標。當晚 餐畢後在劉萬里盛情邀約下,因人情之故難以拒絕而前往酒 店陪席,然我當晚私下告訴郭肇良,我上班非常忙,必須早 睡否則精神不濟,因此非常討厭應酬,爾後不要安排,後來 劉萬里仍頻頻邀約,我經常以開會或公忙婉拒,然因人情之 故,難以每次均拒絕,而於8.1再次答應聚餐,這是第二次 碰到郭肇良,席間並未談及任何標案內容,餐畢,劉萬里又 邀前往酒店,我私下責問郭肇良為何又安排酒店,其回應是 劉萬里提出的,他跟我一樣都是勉強陪同的陪客,在我打算 回家時,郭肇良才私下問我本案有關委員名單與成本估算疑 慮等問題,我回覆:委員名單太敏感你別問,我也忘記了, 成本估算部分我要回去看標案簽呈,並請郭肇良次日來桃園 ,以請同仁一起為其釋疑。郭肇良遂邀我次日共乘至桃園。(三)8.2到桃園後郭肇良邀我共進早餐,我請他先行至早餐店用 餐,我回去看該簽呈內容後再回來用餐,然我知道該公文昨 天就送出去了,只是想應付他而已,不料回到早餐店後郭肇 良竟然問起委員名單,我先要他別問,並說我不記得了,且



正式委員名單非我核定,知道也沒有用,候選名單中僅一半 會成為核定名單,隨後他問有無桃園的委員,我回覆:有( 事實上沒有),隨後他問有無營建署、衛工處等單位及人員 ,詳細細節我印象模糊,惟記得他猜了約20位,前幾位並未 猜中,我都跟他說"有",隨後陸續零散猜中5位,我雖也回 應"有",此係避免其發現而回應,希望其知難而退,隨後其 以回扣引誘我,遭我回拒並訓斥,警告他不得探詢委員,當 時因氣氛不好,因此我藉口來不及參加開會未用餐即離閒, 他也未詢問成本計算相關資料,由於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庫 中,北部具有下水道專長的委員僅60-70位,我勾了11位候 選人,他猜了約20幾位,其中猜中5位,當時我判斷此機率 屬正常,加上猜測後,其隨即以可以支付回扣試探我,造成 我當時以為其並無法確認委員名單也無法與委員接觸,一直 到被拘提當天才知道其有與委員接觸,讓我非常訝異。(四)8月下旬因聽聞其員工提到郭肇良曾拜訪衛工處各級幹部, 我擔心其有探詢委員之舉,因此想確認,但因與郭肇良不熟 而不知道如何找他,遂請劉萬里約見,然絕對沒有因此要求 安排飯局或酒店招持,劉萬里約我8.29飯局時郭肇良並未出 現,僅其2位員工鄭國樑王怡婷出席,並拿出服務建議書要 我指導,我隨手翻了2-3分鐘後,告訴他們該建議書已經寄 送本府,無法再修改,看了也沒用,隨後就聊其他彼此間曾 經經歷過的相關工程經驗,一直到席末郭肇良才出現,我私 下責問他是否有探詢委員之舉,他回應:「因中秋節到了, 例行公務送禮,要我別多心,且你都不知道委員名單,我怎 麼會知道…」等語,我遂不疑有他,席畢劉萬里又邀約前往 酒店,當時郭肇良未前往,係由其2位員工陪同,我在顧及 人情無法拒絕下也只好陪同。
(五)9.12評選,廠商係因其有3張優質工程獎狀及比其他廠商更 佳的條件,其他僅黎明公司較其更具規模,然其投標金額遠 較其他廠商高出約19%(約350萬),造成我不敢選其為優勝 外,其他廠商實在沒有比其優秀,故評其優勝。與前述飲宴 實無關聯。
(六)9.22劉萬里又約我吃飯,是第四次與郭肇良見面,席畢劉萬 里又邀約前往酒店,我在顧及人情無法拒絕下也只好陪同。 然隨後廠商與我漸漸熟識,欲與我建立更熟識的交情欲直接 約我時,我都拒絕廠商邀宴的邀請,並告訴他,我實在不愛 應酬,才改以羽毛球球敘,球敘後我都自費請郭肇良與其公 司相關人員吃飯與飲料,總共5次,包括1次大餐與4次便餐 ,總共花費逾萬元,由此亦可知我對廠商實無貪求不正利益 的意圖。




二、動機:
(一)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1、我認罪,是因為身為公務人員實不該涉入酒店,我業已虛心 接受機關內部對我最嚴格的懲處,與虛心檢討。包括追回10 2年考績,由甲等88分改為乙等79分,103年考績丙等,記大 過乙次,卸除副局長職務,降一等改任專門委員,接受20小 時法律課程,該部分我無異議。
2、請委員體查我係因前長官有提拔引薦之大恩,而難以謝絕其 一再盛情邀宴而前往座陪,非有意涉足酒店,也無貪圖廠商 任何好處的想法,此從我平常作息與人品可知,且我一再跟 廠商與其員工告知,我非常討厭飯局及酒店應酬,敘舊、休 閒應該從事打球、爬山、釣魚等健康的休閒,因此後續廠商 在無劉萬里在場的情況下,都以羽毛球球敘邀約,我陪他們 打球後,也回請他們冰品、簡餐等,年底並請其於板橋潮州 鍋餐敘,累計自掏腰包金額達萬元,可證我對廠商實在沒有 貪念。
3、8.1、8.30、9.22因係劉萬里盛情邀請難以拒絕才陪同前往 酒店,席間我不菸、不酒,另未點小姐座台部分說明如下: 進入酒店後一開始王怡婷即要大家點一位女侍座台陪酒,我 告訴他我不要點,因為基本時數一滿後我就會提前離開,然 王怡婷說他要點一個熟識的熱場並捧他熟識的女侍,以後酒 店才不會故意冷落他因業務需要帶來的其他客人,因此我才 說那你隨便點一個,因此王怡婷就點一個與他熟識的女侍陪 酒,我個人並不喝酒,因此該女侍全程陪王怡婷及其他人喝 酒聊天,被告與女侍除互問候外,未有太多交談與互動,該 女侍非陪我座台陪酒,而係與王怡婷及其他人陪酒,王怡婷 每次點的都是同一個女侍,此絕非我故意避重就輕之說法, 請委員可向王怡婷調查求證,而非以推斷論定。 4、被告不菸不酒又無意點女侍又提前離席,且私下均對該公司 郭肇良林芳琪王怡婷鄭國樑等人一再告知我實在不適 合也不喜歡到酒店,請其公司勿安排此類聚會,他們跟我回 應的都是說此係劉萬里提出來的,他們也不便拒絕,也是被 動陪同參加的,此也絕非我故意避重就輕之說法,請委員可 向前述任何一人調查求證,證實我確實無貪圖餐宴酒色之意 ,僅在劉萬里要求下座滿基本消費時數2小時即提前離去, 從調查局對王怡婷鄭國樑的通聯記錄內容亦可得知我不願 意點小姐、不願意去酒店、從未有要求餐飲及酒店之意,並 直接拒絕且未參加劉萬里郭肇良談妥之後續帶小姐外場服 務、吃消夜等情節,提供飯局、酒店純為劉萬里個人與郭肇 良之間的要求,詳細細節我完全不知道,此均有據可憑,檢



察官起訴我因8.1收受不正利益之動機,而有8.2洩密違背職 務行為及後續不違背職務行為,實在差池大矣,若依酒店的 收費明細中可估算,屬於我個人實質消費金額3次僅區區160 0元(扣除菸、酒、小姐座台費),8.1那次僅500餘元,與 上述由我自掏腰包金額達萬元相比,實不成比例,再加上8. 2時,我與郭肇良尚屬陌生的關係,實在不可能因此而為違 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舉。
5、我自認是個善良、努力、生活簡樸的公務員,從廠商通聯紀 錄可知,我從未曾向廠商索取任何形式的招待,當廠商表明 提供回扣、小姐外帶招待、及任何邀約,我均予回絕,並5 次回請廠商,提供飯局、酒店純為劉萬里個人與郭肇良之間 的要求,非我所提,但我仍被以貪污起訴,實在覺得委屈。 6、我從未向廠商表明自己是評選委員,雖後來廠商仍透過有恩 於我的劉萬里邀約讓我難以拒絕而去酒店,但在酒店中未菸 酒,也未點女侍,且於2小時基本消費時數滿即先行離去, 足見我是應付性的出席並無意駐足,且每次席中均明確告訴 廠商我討厭應酬與酒店,不要安排,否則只會留給我惡劣印 象,我不懂法律,但實在沒有任何貪念與索取不正利益的動 機及行為,卻因此而誤觸法律。希望委員能約詢廠商或其任 一相關員工釐清。
(二)洩密部分:
1、我純粹係想改善桃園爛到谷底的下水道工程弊端,當時有3 家廠商(式新、萬銘、建業)曾到辦公室拜訪我並表態想投 標本案,我都表示歡迎他們投標,態度都一致,然前2家有 執行不力、設計監造人力不足,嚴重延誤工期2年以上的紀 錄,另一家則實績過少,讓我擔憂,因此郭肇良出現後,我 了解到他們正在台北市進行4標用戶接管工程,當然也歡迎 他們來投標,但因為前3.26南崁溪工程案,表示有興趣後卻 未來投標,讓我擔心事郭肇良誤以為我對其有所排斥而未投 標,因此我站在釋疑解惑的立場上鼓勵其來投標,係為改善 工程而為,此立場對任何一家廠商都是相同的,8.1晚上其 問到委員名單,我隨即表示這太敏感不宜詢問,惟成本估算 部分可以盡力提供資料,因我對成本估算細節不清楚,才會 請其大老遠到桃園一趟,以請同仁一併解答,如我要洩密, 8.1晚上即可告知,或另約在台北見面對居住台北的我來說 更方便更隱密,無需大老遠到桃園一趟,而且還在縣府前早 餐店等候,豈不是故意招人耳目,同時應該直接告訴其姓名 ,不需其以猜謎方式為之,圖增風險,且其如已從我的回應 中得知委員名單,根本不需再以「可以提供回扣…」試探我 ,而遭我拒絕並曉以大義。




2、郭肇良會在早餐店追問委員名單,我實在意外,我在應付的 心態下虛實以對,並警告其不得探詢委員,實有防弊的心態 ,惟仍出現弊端實非我所能預見。此可從8.29約詢郭肇良及 9.22用餐時,我怒責郭肇良情節可知,我並不允許洩密情節 及廠商與委員接觸的情節發生,然在郭肇良均回應:只是去 衛工處中秋例行公務送禮,屬公司例行公務禮儀…你都告訴 我你不知道名單了,我要如何去找到委員等語,可證實,我 非避重就輕,且其回應內容與當時我認為他不可能知道委員 名單的認知是相吻合的,在加上9.22飯局中徐年盛也在我怒 責郭肇良之後,隨即斥責郭肇良:如你有關說委員是非常不 當的行為…,會害死我與邱副座…等語」,讓我誤判郭肇良並 未掌握委員名單或與委員接觸。
3、我本人在評選會前並不知道與郭肇良接觸的五位委員將會是 出席評委,其如何得知我無從臆測,需問其本人才能證實, 如肇因係於8.2早餐店猜謎造成的,我應該負全部的責任, 然也請衡酌我非故意洩密,從輕發落,另若非因我而起,則 也請另為評判。
4、由於縣府連續6標下水道工程均嚴重停擺或落後,合計金額 約1000餘億,當時均無法解決,嚴重破壞政府重大建設的執 行,主因係得標廠商能力及心態拙劣,加上本案大約會進入 2-3萬戶住戶家中施工,每戶家中需挖掘出1公尺深,寬0.5 米的壕溝放置糞管排水,會嚴重破壞磁磚或裝漬,後巷排水 溝需挖除,伺埋管後重作,後巷兩側住戶小於1.5公尺的建 物必須拆除,由於工程施作範圍都在民眾私有地,又會讓民 眾住家內外都搞得髒亂不堪,而工務局違建拆除小組不肯協 助,在沒有公權力協助下,合約條款又很難規範廠商執行違 建拆除,因此民眾阻力一定很大,加上大廠商不願投標,式 新、萬銘、建業三家紀錄不佳的公司又曾向被告表達投標意 願下,被告非常擔心若由前述廠商得標,執行時一定民怨四 起,因此當正在執行北市衛工處共四標工程,且得過工程金 質獎的京揚公司出現時,讓被告雖與郭肇良不熟,卻希望郭 筆良能來投標下,犯下大錯,該公司規模、經驗遠比沒經驗 的或小型的公司佔優勢,如果得標,一定可以幫助本局協調 解決民怨並提升工程品質,因此當郭肇良提到名單時,被告 擔心郭肇良又如3.26餐宴後又不來投標,在想吸引其來投標 又擔心洩密的心態下,在郭肇良逐一猜測評選委員時,被告 才予虛實回應,被告的動機係因想改善工程弊端,惟當時記 得有故意模糊並虛虛實實的帶過,惟詳細細節實在不復記憶 。
5、本案後接續有4標案,郭肇良劉萬里與被告等也已經去過



飯局及酒店多次,更為熟識,郭肇良卻未再探詢委員名單, 且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資料,也未評其為第一名,顯見被告在 本案評其為第一名部分,純屬專業判斷,郭肇良未再向我探 詢委員名單,應是從本案其向我探詢委員名單的過程中了解 到我不可能告訴他,才沒有再提出,另將飯局加上酒店當成 洩密的對價關係解讀實有極大疑問,此可請委員調閱該局10 3年南區水利工程決標紀錄及103年北區水利工程決標紀錄可 知)。
6、前往酒店係因重視人情事故,難以拒絕前長官邀約的心態, 其動機並非不良,由被告在酒店中的舉止亦可知我並無心前 往,我是個老實人,實在不是奸惡淫蕩之徒,我非常後悔, 請審酌我本性尚稱良善,係在不知情及不知法律的嚴重性的 情況下而犯法,給我自新的機會。
三、我對偵查過程沒有異議,惟若干供詞與事實有明顯錯誤,係 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拼湊片段記憶,遂以調查官提供郭 肇良的供詞為依據,產生錯誤,惟實際情節如何,我相信劉 萬里及廠商相關人員應該心知肚明,我毫無邪念,純粹係因 人情前往酒店,沒有任何貪念與故意洩密意圖,如有任何疑 義,希望委員能向前述人員調查求證。
四、本案廠商邀宴期間共關心過5件採購案,廠商第一案未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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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