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473號
NHEV,109,湖調,473,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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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55號
                  109年度湖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王友信 
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等之調解事件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 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 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 、認諾、撤回或和解,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4項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9年度湖調字第 473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無 法定代理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原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108年度司字第 25號裁定選任黃坤正為臨時管理人,而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惟黃坤正嗣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25 號裁定解任其對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本件聲 請調解事件,相對人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惟依 上開規定,特別代理人不得為和解之訴訟行為,依相同法理 ,特別代理人亦欠缺代理相對人與聲請人調解之權限,故本 件聲請調解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性質 屬不能調解,亦無為本件調解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實益,故本 件聲請調解及選任特別代理人均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聲請調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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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