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高郡霞
羅仕佳
陳月招
上列上訴人與張靜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8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萬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