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沈幼斌
相 對 人 簡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為準。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000鄰○○○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