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更(一)字,105年度,7號
SJEV,105,重簡更(一),7,20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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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垂福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鄭文暐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蕭吉翎 
被   告 郭正傳 
被   告 郭萬春 
被   告 郭進祥 
被   告 郭陳碧嬌

被   告 郭采葳 
被   告 郭丞斌 
被   告 吳欣倫 
法定代理人 吳慶華 
被   告 郭秀蘭 
被   告 郭芳妤 
被   告 黃碧玉 

被   告 黃秀梅 
被   告 林寶旺 
被   告 林美珠 
被   告 林雲龍 
被   告 林錫堯 
被   告 林景炫 
被   告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文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被 告 張國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被 告 鄭愛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被 告 郭素枝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被 告 郭世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之2
被 告 黃忠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



被 告 陳瑞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明昇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被 告 謝子瓔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9被 告 楊盛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6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被 告 胡春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4八 樓
被 告 許主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被 告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翁銘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2樓
被 告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 告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達仁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被 告 陳進吉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被 告 邱徐賢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被 告 吳佳龍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被 告 李晨凜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賢宗 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住同上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國禮王朝熙(均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為被告林愛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同法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含訴訟程序於言詞辯 論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情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林愛玉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宣示 前之107年4月8日死亡,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結果表在卷 可稽,是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應由 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而查王國禮王朝熙(均住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均為林愛玉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 繼承,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2人之全戶戶籍資料 查結果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之回 函在卷可憑。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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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