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衡志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寂宏、楊進成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陳報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同區段00000-000 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楊衡志外,尚列楊寂宏、 楊進成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楊寂宏、楊進成之具體年籍資 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 被告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 所。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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