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278號
FSEV,109,鳳簡,278,2020092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張恩綺/劉育誌

被   告 林金蓮 

兼上 一人
輔 助 人 邱宗輝 

被   告 邱宗富 

受告知人  邱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受告知人邱美仁與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邱錦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受告知人邱美仁與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 人同意(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 第2 項)。被告林金蓮於民 國103 年10月1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 法院)103 年度輔宣字第9 號民事裁定為輔助宣告,並選定 被告邱宗輝為其輔助人,有被告林金蓮戶籍謄本(院卷第頁 161 頁)及上開裁定可查。惟依前開說明,被告林金蓮就原 告之起訴為訴訟行為,無須其輔助人即被告邱宗輝之同意, 合先敘明。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原告起訴聲明為:受告知人邱美 仁與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邱錦騏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 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 共有。嗣變更訴之聲明為:邱美仁與被告就繼承被繼承人邱 錦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准予分割, 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經核均係基於 同一繼承事實所為之請求,應予准許。
三、被告邱宗輝林金蓮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邱美仁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0,088 元及利 息,迄今尚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而被繼承人邱錦騏於 99年11月19日死亡時留有系爭遺產,邱美仁及被告均為其法 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被告及邱美仁迄 未就系爭遺產為協議分割,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而邱美仁除系爭遺產所得主張之權利外,已無其他財產清 償系爭債務,邱美仁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原告為 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48條、第824 條第2 項 規定,代位邱美仁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等語。並聲明:如前 述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邱宗輝林金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邱宗富則以:邱美仁委託我陳述意見;我願意幫邱美仁 清償系爭債務,希望原告可以給予時間籌錢;對於原告主張 均不爭執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邱美仁積欠原告系爭債務,迄今尚未清償。㈡、被繼承人邱錦騏於99年11月19日死亡時留有系爭遺產。㈢、被告及邱美仁均為被繼承人邱錦騏之法定繼承人,均未於法 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
㈣、被告及邱美仁間,尚未就系爭遺產為協議分割及登記。㈤、邱美仁除系爭遺產所得主張之權利外,已無其他財產清償系 爭債務。
四、爭點:
㈠、原告得否代位邱美仁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㈡、原告代位邱美仁所為之分割請求有無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



字第41114 號債權憑證、邱美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 動索引、被繼承人邱錦騏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院卷第17至43、55至67、157 至165 頁)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00 年鳳 登字第05082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高少家法院109 年4 月22日函文、邱美仁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院卷第73至102 、 143 至145 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邱宗富所不爭執,而被 告邱宗輝林金蓮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得否代位邱美仁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1.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權,此觀民法第24 2 條規定自明。民法第1164條明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項 繼承人之分割遺產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種,復非繼承人之 一身專屬權,自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權利(最高法院107 年度 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參照)。
2.經查,原告為邱美仁之債權人,而系爭遺產經被告及邱美仁 繼承而公同共有,又邱美仁除系爭遺產所得主張之權利外, 已無其他財產清償系爭債務。綜觀卷內事證,系爭遺產並無 因法律、契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是邱美仁自得隨時請求分 割。今其怠於行使此項分割遺產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其分 割後可得之財產取償,原告為保全債權而代位邱美仁請求分 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㈢、系爭遺產應由受告知人邱美仁與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 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復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 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 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 ,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則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 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 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 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由邱美仁與被告就系爭遺產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斟酌系爭 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利益等情狀,認原告提 出之分割方案,尚屬適當、公允,應屬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邱美 仁請求就系爭遺產為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0條 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附表一:
┌──┬──────────────────────┬─────────┐
│編號│遺產名稱 │ 權利範圍 │
├──┼──────────────────────┼─────────┤
│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2/10000 │
├──┼──────────────────────┼─────────┤
│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2/10000 │
├──┼──────────────────────┼─────────┤
│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公同共有1/1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三樓)│ │
├──┼──────────────────────┼─────────┤




│ 4 │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 │公同共有1/1 │
├──┼──────────────────────┼─────────┤
│ 5 │京城銀行五甲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 │ │
│ │存款24,253元 │ │
├──┼──────────────────────┼─────────┤
│ 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 股 │ │
│ │投資價額:119元 │ │
├──┼──────────────────────┼─────────┤
│ 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 │
│ │投資價額:27,000元 │ │
├──┼──────────────────────┼─────────┤
│ 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 │
│ │投資價額:20,300元 │ │
├──┼──────────────────────┼─────────┤
│ 9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 │
│ │投資價額:20,300元 │ │
├──┼──────────────────────┼─────────┤
│ 10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股 │ │
│ │投資價額:693元 │ │
├──┼──────────────────────┼─────────┤
│ 11 │南科2,926股 │ │
│ │投資價額:45,353元 │ │
├──┼──────────────────────┼─────────┤
│ 12 │開發金1,065股 │ │
│ │投資價額:9,467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1 │邱宗輝│ 1/4 │
├──┼───┼─────┤
│ 2 │林金蓮│ 1/4 │
├──┼───┼─────┤
│ 3 │邱宗富│ 1/4 │
├──┼───┼─────┤
│ 4 │邱美仁│ 1/4 │
└──┴───┴─────┘

1/1頁


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