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王佩泓
被 上訴人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鄭源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代表人由辛武震變更為鄭源順,並據其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並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 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