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重字,109年度,1號
KSBA,109,聲重,1,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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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佩泓
相 對 人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辛武震
相 對 人 澎湖縣政府
代 表 人 賴峰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給付薪資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
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 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 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 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對本院109年7月21日109年度 訴字第106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經核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 號給付薪資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顯非第三人,其對訴訟 結果不服,應依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且該給付薪資事件尚待 聲請人補正上訴程式而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卷閱明無訛。本 件聲請重新審理為不合法,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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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