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工會法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8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三、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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