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代 表 人 王瓊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紀佳廩(原名李承哲)間償還公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狀及委任狀內上訴人之關防,並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上訴,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復為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甚明。又提起上 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及委任狀內加蓋關防,亦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