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602號
KSEV,109,雄補,1602,202009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