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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