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475號
KSEV,109,雄補,147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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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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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