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70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
期限內,陳報被告吳坤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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