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456號
KSEV,109,雄補,1456,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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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萬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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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