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林素珠即翰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馬慶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倍榮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