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447號
KSEV,109,雄補,1447,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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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成聯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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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成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